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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牛某甲听其兄牛某乙说其母亲王某某被被害人牛某丙欺负,恼怒之下用拳脚、板凳等殴打牛某丙,致牛某丙右侧尺骨中远端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牛某丙的陈述;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宏   

检察官助理:张瑞芝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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