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10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11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9年3月4日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刘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沂南县**街道**村社区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加祥、董文海、聂培杰、赵爱军(已死亡)等四人吸食冰毒。
2.2017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沂南县**街道**村社区其家中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董文海、王建刚、刘聪聪等三人吸食冰毒。
3.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沂南县**街道**村社区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代军、董文海等人吸食冰毒。
4.2017年4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沂南县**路**段沂南县中医院门口对面其驾驶的银白色奔驰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李加祥吸食冰毒。
5.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沂南县锦绣花园地下停车场其驾驶的银白色奔驰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代军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群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