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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房屋内,容留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房屋内,容留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房屋内,容留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房屋内,容留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行政处罚材料、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不动产电子登记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峰

检察官助理:何加良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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