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男性,**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受黄**(另案处理)雇佣,实施介绍卖淫嫖娼活动。黄**指使张**到沈阳市各连锁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嫖客通过招嫖卡片的联系方式与黄**联系,黄**为嫖客介绍卖淫女,向卖淫女收取嫖资, 支付张**报酬。
1.2019年6月23日22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王**联系,二人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1040元,黄**从中收取500元。
2. 2019年6月23日0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臧**与嫖客宋**联系,二人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650元,黄**从中收取300元。
3.2019年6月24日0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臧**与嫖客孟**联系,二人在沈阳市铁西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1200元,黄**从中收取600元。
4.2019年6月23日21时30分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张某乙与嫖客刘*联系,二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630元,黄**从中收取300元。
2019年9月17日,侦查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将张**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黄**、张某甲、臧**、张某乙、宋**、王**、刘*、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焦*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被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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