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男性,**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1010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受黄**(另案处理)雇佣,实施介绍卖淫嫖娼活动。黄**指使张**到沈阳市各连锁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嫖客通过招嫖卡片的联系方式与黄**联系,黄**为嫖客介绍卖淫女,向卖淫女收取嫖资, 支付张**报酬。

1.2019年6月23日22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王**联系,二人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1040元,黄**从中收取500元。

2. 2019年6月23日0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臧**与嫖客宋**联系,二人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650元,黄**从中收取300元。

3.2019年6月24日0时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臧**与嫖客孟**联系,二人在沈阳市铁西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1200元,黄**从中收取600元。

4.2019年6月23日21时30分许,黄**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张某乙与嫖客刘*联系,二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630元,黄**从中收取300元。

2019年9月17日,侦查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将张**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黄**、张某甲、臧**、张某乙、宋**、王**、刘*、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焦*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张**被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