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XXXXXXXX55618,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XX区XX花园X号楼XX(户籍地沈阳市沈北新区XX镇XX村X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朴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9岁)均系沈
阳市新城子区XX镇XX村村民。1987年12月6日中午,二人参加本村村民尹某甲家孩子周岁庆生,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厮打,嗣后,被人劝开。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尖刀来到朴某甲住处寻找朴某甲未果返回,当其行至沈阳市新城子区XX镇XX村村南十字路口时,遇见被害人朴某甲,二人再次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甲持尖刀朝朴某甲胸部捅刺一刀,致朴某甲系被他人用单面刺器刺破心肺引起的急性心包填塞及大失血而死亡。嗣后,李某甲逃离案发现场,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林某甲、贺某甲、太某家、朴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退伍军人登记表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于福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