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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海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驾驶牌号为蒙G****1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浑南西路沈苏西线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在海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海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文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海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联系电话:15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海泉,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海泉驾驶牌号为蒙G****1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浑南西路沈苏西线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在海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海泉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文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海泉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联系电话:151449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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