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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外,张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李某某左上臂刀砍伤为轻伤二级,左前臂、右肩部、右肩前部刀砍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证人魏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魏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李某某左上臂刀砍伤为轻伤二级,左前臂、右肩部、右肩前部刀砍伤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立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沈阳市安宁医院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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