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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90********,汉族,专科学历,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意大利,能代为购买BV包,2020年3月4日、5日被害人张某某分别用其父亲、丈夫的支付宝账号在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的家中给被告人朱某某转款19200元,被告人朱某某将骗取的192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伪造“闪送”单子给被害人,骗称包已经送过去了,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返回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身在意大利能够代为购买BV包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沈阳市皇姑区**街**号**,联系方式:1869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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