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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21号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等地,以能帮被害人卢某某承包物业项目为名,采取与被害人卢某某签定伪造该项目的虚假合同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4950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沈阳宝象置业有限公司真实有效的公章印模、微信转款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百科软件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西

检察官助理:欧阳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990402****;

2. 随送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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