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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辽中区新华街与兴工巷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辆信息查询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及信息查询截图、涉案车辆VIN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照片、案件来源、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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