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无户籍,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香槟蓝郡小区北门附近,被告人张某甲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门,用螺丝刀撬坏钥匙门,将车启动,然后驾驶该车来到灯塔市铧子镇的某小区。次日18时许,张某甲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宏远汽修的经营者张某乙(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买卖车辆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盗窃、销赃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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