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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保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辛某某,曾用名辛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蒙古族,大专文化,群众,定州市********原职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城区*街*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15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二人虽办理离婚登记,仍在一起共同居住。2019年9月18日16时许,辛某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执,辛某某遂至张某工作地点即位于河北省定州市**公司营业厅附近,等候张某归来。当日16时28分许,张某归来后,二人遂发生争执并厮打,其间,辛某某持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刺伤,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张某系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同日,辛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红伟

2020年4月23

附:1.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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