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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胡同**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19时33分,许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号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西五尧村口对面向北转弯时,与被告人杨某某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无证驾驶的牌照号为冀******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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