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唐山市*区*镇*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唐山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唐山市*区*镇*庄*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唐山市*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贩子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先后六次在开平区原半壁店钢厂内盗窃废铁,后销售给被告人夏某某所开设的废品站,所得赃款合计29931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两次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提供用于切割钢铁的氧气瓶,赃款合计7621元。被告人夏某某以及为其打工的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明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销售的废铁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被告人夏某某负责结算、付款(微信转账六次)并指使被告人赵某某收铁、过磅、被告人郑某某运输、销售(收购一次)。经价格评估,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盗窃的废铁价值合计34420.65元(每斤1.15元)。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盗窃价值34420.65元,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价值8764.15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5656.5元,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34420.65元。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第三次使用被告人夏某某提供的氧气瓶等工具进行盗窃时被当场发现。
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赵某某、郑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邓某某于同年8月9日被抓获,五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废铁销售单据、被告人到案证明等;
2.证人文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单位)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明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销售废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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