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31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平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多次容留、介绍韩某某、许某某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3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手机一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许某某、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 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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