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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江西省*****。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24日临时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和宋某某(另案处理)、昌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一起时,得知邱某某(已判刑)在定州盗墓,也想分得好处,便先后来到定州市。因未找到邱某某,经联系当地人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商定盗掘位于定州市周村镇塔耳洼村东北的M138号汉墓。分别由宋某某出资,被告人龙某某和钱某某、钟某某、桂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实施盗掘墓洞、提土、倒土;陈某某负责接送;杨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负责放风。因控制不住流沙,此次盗墓未盗得文物。该古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参与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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