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新乐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乐市闵镇村樊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冀A*****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3日6时许,朱某某到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个人电子档案、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春利
2020年6月12日
附:
1、案卷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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