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东村**2016年4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6年9月1日向昌黎县**镇政府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就已解决的信访事由自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多次赴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越级登记上访,在上访期间,刘某某还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7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5月29日,在北京以不给钱就不回家为由,向昌黎县**镇政府接访人员张某某、李某某索要上访费用人民币2300元,且在2019年8月4日,刘某某向昌黎县**镇工作人员龙某某声称要二、三百万元才能彻底解决其上访的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录音光盘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上访事由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登记,并以解决上访费用为借口向接访人员索要钱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