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镇**村**胡同**号,2019年10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牌号为冀A*****在晋州市朝阳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振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磊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6381****、1773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