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冀F7****号小型轿车沿博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望都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甘某某驾驶的冀F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2日,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刚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家中;电话:1373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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