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8********,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在沧县**镇**村,被告人金某某与房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后金某某将房某某推打倒地,致其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经鉴定,房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到案经过、住院记录、视频制作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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