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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因偿还高利贷急需用钱,经朋友认识邱某某,邱某某联系为买车分期作担保的依信汽车公司,依信公司向其了解情况后同意为其办理汽车分期,并与孙某某签订分期购车合同,由依信公司为其担保办理汽车分期信用卡,手续办完后,依信公司将56560元购车款打至中介账户,孙某某提车后,按照合同约定,应每月向工商银行还款1754元钱,但孙某某只还款2期,共计3600钱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公司与银行多次向其催收,孙某某称车辆已被其抵账,无偿还能力。孙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认罪认罚。

认定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2)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3)沧州市捷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孙某某签订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担保合同;

(4)工商银行车站支行和孙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

(5)银行业务回单:证实依信公司分两笔向高纪云银行卡转账计56319.86元。

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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