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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执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捕前租住保定市市南区**。 2006年10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20日被假释。2012年1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两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11刑更231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河北省深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0时50分(视频监控显示20时56分),在二十监区一楼厕所内,刘玥认为中午分菜给周建时,周建不满意其分给的菜量,可能骂自己了,便趁二人在厕所偶遇之机找周建理论,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刘玥朝周建面部打了一拳并导致周建左上唇撕裂伤,深州监狱医院予以及时清创缝合。2020年6月24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以衡司鉴【2020】临鉴字第5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周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伤情鉴定;4.被告人供述5.光盘1个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玥有期徒刑一年,并与余刑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快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玥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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