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排**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街**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3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郜某某、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深泽县**乡**村村南一工厂东院内生产假冒日化,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其厂房内查获假冒立白洗衣液301箱、立白金桔洗洁精21箱、立白好爸爸洗衣液147箱、奥妙洗衣液198箱、碧浪洗衣液166箱、超能洗衣液260箱、超能皂粉7箱、蓝月亮洗衣液225箱、蓝月亮洗手液15箱、汰渍洗衣液242箱,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总价值为298286元。
2、2017年以来,被告人郜某某、闫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深泽县**乡**村村南一工厂西院内生产标有“蓝月亮”洗衣液包装瓶并将约600个包装瓶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用于生产假冒日化。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其厂房内查获带有“蓝月亮”标识的瓶子共计45500个、蓝月亮不干胶商标42000套、超能不干胶商标2000套、奥妙不干胶商标600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郜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闫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卿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郜某某、闫某某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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