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号,务农。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元高速行驶至元氏方向,被河北省高速交警石家庄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3.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鑫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