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区**街**巷**号,务农。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元高速行驶至元氏方向,被河北省高速交警石家庄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3.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鑫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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