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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和工长王某乙因工费问题产生不满,经预谋酒后窜至曾经工作的地方石家庄高新区想象国际小区北区3号楼2单元1901室,用蓝色色浆故意向房间内所有白色墙面及墙顶泼洒泄愤。2019年10月23日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污损客厅墙面等区域损失价格为70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照片信息一份、抓获经过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前科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2.王某乙证人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石价刑认〔2019〕841号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增强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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