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司机。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10时30分许,在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凤喜修车配件门口,被告人任某某上到前一天下午自己停放的拼装车驾驶室发动车,任某某下车后车辆突然前行,将正在车头前的被害人刘某某挤到设备上,导致刘某甲受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发动车辆导致车辆向前行驶将刘某甲撞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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