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业者,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山海关区**小区**-**-**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高血压、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重度)看守所未予收押,2019年12月17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CW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老龙头隧道东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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