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住址雄县南市场**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持微信号
tianyananl996O6l5冒充刘某某身份,编造谎言诈骗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微信好友)人民币共计60850元。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持微信号chao198904190310,将微信昵称换成孙某某(李某某丈夫),并使用孙某某微信头像,冒充孙某某身份,编造谎言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持微信号chao198904190310,使用雅某某(郑某某朋友)微信头像,冒充雅某某身份,编造谎言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800元。
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持微信号chao198904190310,将微信昵称换成王某甲(王某某父亲),并使用王某甲微信头像,冒充王某甲身份,编造谎言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黑色苹果7PULS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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