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59********,汉族,专科毕业,清苑区**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保定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顺平县纪委监委留置,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顺平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秋,被告人刘某甲在任清苑县**局副政委兼**大队长期间,时任**队教导员的周某某(已退休)承揽了**高速部分供应土方活,为了得到刘某甲的支持和工作上照顾,土方活结账后,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人民币。
2、2007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清苑县**局**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做主让康某某承揽了清苑县**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康某某为了感谢刘某甲,以过节、度假赞助路费为由,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1年11月份、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6月、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11月份分十次向刘某甲行贿,每次3000元钱,共计3万元人民币。
3、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因要购买途锐越野车,收受**公司董事长王某某5万元赞助款。2010年7月在北京以顾某某名义购买一辆84万元大众途锐越野车,车牌号码冀******。
**公司在开发**小区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承诺为该公司拆迁提供治安帮助,2012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的保百购物广场购物卡,共计4万元。
4、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因要购买途锐越野车,分别向顾某某、康某某、杨某某三人索要5万元赞助款,共计15万元。2010年7月在北京以顾某某名义购买一辆84万元大众途锐越野车,车牌号码冀******。
5、2011年初,**集团在清苑**村开发**小区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某道被告人刘某甲在当地很有影响,且与清苑**干部关系不错,便找到刘某甲帮忙协调拆迁事宜。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为加快**小区的拆迁工作,于**在清苑县**局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
6、2011年初,**集团在清苑**村开发**小区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协调拆迁事宜。**集团将1000万元拆迁费转入刘某甲提供的贾某某建设银行卡。由于拆迁工作不能开展,于某某又直接找康某某负责拆迁,并约定原先转入贾某某建设银行卡的1000万元拆迁费包干给康 。2012年10月22日刘某甲将贾某某建设银行卡中的53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刘某甲垫付其他拆迁花费)拆迁费用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拆迁结束后,康某某将50万元抵作好处费送给刘某甲。2016年10月29日,刘某甲迫于反腐压力,将50万元退还康某某。
7、2012年8月,湖南**公司中标了大唐清苑**公司的粉煤灰项目,因当地村民闹事阻工不能进厂施工,请求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刘某甲帮助。被告人刘某甲承诺为该公司提供治安帮助,2013年春节期间,在**广场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
8、被告人刘某甲承诺为清苑县**公司在车辆违章、事故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清苑县**公司业务经理郭某某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先后分12次共送给刘某甲现金12万元人民币。
9、2009年春天,王某乙打算在清苑县建一个机动车检测站,找到时任清苑县**局主管交警的副局长刘某甲,双方商定由王某乙负责申办省市审批手续,刘某甲负责办理清苑县的审批手续和找场地。2010年1月28日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冀公交字(2010)15号关于在清苑县建立检测线的批复。2010年10月,刘某甲利用职权,擅自使用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批复,在清苑县以赵某某、刘某乙的名义注册**公司,2013年至2018年从中获利18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甲不正确履行职责,以权谋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刘某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狄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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