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0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93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城照道口处时,与前方凌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凌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岳某某没有保护现场。经天津市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岳某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轮眉处附着黑色物质与凌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左侧车把把套端头提取黑色物质为同类物质。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员、车辆基本信息;过磅单;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成文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岳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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