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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7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义马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汽车沿义马市**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义马市**附近被执勤民警拦查。因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文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风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马市**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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