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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80********,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172号,现住光山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组172号。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9月20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卖淫犯罪事实

自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光山县****办事处***居委会***村民组“*****”隔壁简易房内容留妇女雷某、马某、赵某、姜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9年1月24日凌晨,姜某某在该简易房内向夏某卖淫时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雷某、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介绍卖淫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4日0时许,郑某到位于光山县****办事处望水楼附近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告知陈某某已经在光山县我的地盘酒店开好房间,要求包夜嫖娼。陈某某遂将存在手机里的卖淫女照片提供给郑某进行挑选,郑某选中赵某,并通过扫描陈某某微信二维码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2000元。之后陈某某驾驶车将郑某和赵某送到****酒店,郑某与赵某在****酒店509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照片等;2、证人郑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员:余莹莹

                                  助理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光山县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共333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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