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山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辉境内山彪村路段时,与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5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芬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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