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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400号

被告人满*,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哈拉到保屯。1997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吉林省镇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0月0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7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由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11月28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4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5日0时许, 被告人满*携带菜刀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与货场路交叉口东侧,采取暴力手段抢走路经此处的鹿**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17元及银行卡、火车票等物品。该满逃离现场后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煤建公司家属院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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