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725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委会**庄村64-1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振在商丘市睢阳区**镇乔庄村委会**村杨某家中与杨某(杨某振的哥哥)、杨某某、张某振三人一起饮酒。后因杨某与杨某某言语不和,杨某某提前离场。杨某振对杨某某提前离场不满,追至杨某某家门口。杨某振在杨某某家门前叫骂,杨某某的母亲陈某玲闻讯来到现场。杨某某将大门打开,杨某振、杨某、杨某某、陈某某四人发生争吵后厮打。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杨某振颈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杨某某右手部创口长度构成轻微伤,杨某颈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杨某振用脚将杨某某停在院内门楼下的轿车尾部跺坏(维修费用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会、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振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保亮
乔凤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振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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