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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菜市场附近(户籍登记地河南省固始县**街道办事处**大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善心汇”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9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马某某加入“善心汇”组织后共发展下级网络4层,会员账号44个,其账户共完成9次赠与,累计61000元,8次受助,累计754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亚军

检察官助理:何  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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