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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6〕156号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3********,汉族,本科毕业,商丘市第四高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路****处***村*号楼中单元*楼*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路****处龙**村*号楼中单元*楼*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3********,汉族,中专毕业,宁陵县葛天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县**镇***区**号附*号,现住宁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7********,汉族,本科毕业,宁陵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号,现住宁陵县初级中学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8********,汉族,大专毕业,宁陵县第三实验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商丘市**区**胡同**号,现住宁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上午,在全国统一高招考试中,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黄某某作为宁陵县高级中学考点第13考场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中,未按照考务工作统一安排向考生发放试卷,致使该考场延迟发放试卷15分钟。被告人胡某某在负责该考场视频监控过程中,也未能发现延误分发试卷的情况,给该考场考生的正常考试造成不良反映,事故发生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在全国统一高招监考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考务职责,致使延迟考生考试时间15分钟,严重影响该考场30名考生正常考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鹏飞

2016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一式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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