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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景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号院,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单元**室。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被告人景某某到**同城贷公司,将记载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进出的笔记本电脑、纸质笔记本、U盾等拿走,至今无法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日记本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丁、铁某某、王某戊、金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检查、搜查笔录: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辨认笔录,以及搜查笔录;

5. 视听资料:侦查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建祥

检察官助理:石静怡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补充材料一份共1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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