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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七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贵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色**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贵某某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贵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紫娟

检察官助理:李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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