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现住新县新集镇某某居委会某某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凃某某酒后路过新县新集镇某某农贸市场西侧进口处,将新集镇某湾村民阮某某停放在路边充电的凯事通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前往新县新集镇代咀方向,被车主阮某某发现后报警,随后凃某某在新县新集镇代咀居委会余河组村村通公路余河桥处被新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凯事通牌电动三轮车被现场缴获。经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凯事通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字[2020]0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凃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荣应
检察官助理:金 露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凃某某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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