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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沟**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父亲张某乙,以编造倒筹码、偷渡等虚假理由,在**市**金牛管业向被害人陈某借款,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296400元。后张某甲归还60000元,剩余23640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6月10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陈述;3.证人张某乙、金某、武某某、李某、李某甲、张某丙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借条、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 存款凭证农村信用社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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