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沟**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父亲张某乙,以编造倒筹码、偷渡等虚假理由,在**市**金牛管业向被害人陈某借款,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296400元。后张某甲归还60000元,剩余23640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6月10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陈述;3.证人张某乙、金某、武某某、李某、李某甲、张某丙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借条、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 、存款凭证、农村信用社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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