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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公诉刑诉〔2018〕9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号,1997年7月毕业于南阳市第三师范学校,同年9月进入**学校工作,2015年10月份离职。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8年6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8年8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假手段,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望信用社、个人贷款2部申请办理“金燕快贷通”贷款5人5笔(王某某名下200000元;张某某名下200000元;王某某名下200000元;焦某某名下200000元;王某某名下300000元)共计1100000元,贷款下发后资金由王某某实际使用,现已逾期,王某某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博望信用社、个人贷款2部贷款,给博望信用社、个人贷款2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亚丽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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