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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6********,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市**院临时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单位值夜班之便,于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分两次将洛阳市**局存放在洛阳市**院一楼西侧会议室里屋的13箱天之蓝白酒盗走,价值共计24960元。单位报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返还赃物并主动投案,已取得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蒙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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