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回族,**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淮阳县**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淮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8年,李某因在淮阳县**乡**村建房宅基地不够,以20000元的价格强行购买了村民李某军家的地。到201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以手头紧张为借口向李某军索要前期购地款遭到拒绝,后李某多次无故辱骂、殴打李某军夫妇,致其被迫向李某交付了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强、李某贞、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军、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任淮阳县**乡**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协助申报危房改造、五保补助、救助款等职务便利,截留、侵吞村民张某政、李某友、李某亮等人危改、五保、救济等补贴款共计人民币82036元。
2012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又以杜某某、李某1的名义,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人民币11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任职证明、申报材料、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强、张某银、李某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公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大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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