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潢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冯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性,1978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1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组。因赌博于2019年4月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强、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冯强、杨**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冯强、杨**伙同宋**(刑拘在逃)、余**(另案处理)等人在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六中学校附近,长期以“斗干宝”的形式组织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冯强、杨**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8月1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陈**、潘**、陈**、宋**、徐**、张**、时**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强、杨**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强、杨**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冯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潢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穆惠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冯强、杨**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