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汉族,中专毕业,系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焦作市**区**路****小区**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1月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0年2月14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给被告人闫某某用于支付“修武县*****综合楼”、“修武县**镇*******教学楼维修加固及餐厅改造”、“修武县**镇**村美丽乡村结余资金景观工程”3个项目的工程款,未全部支付给工程施工方,将其中的467,417.22元占为己有。2019年2月28日后,被告人闫某某失联。
经河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经手“修武县*****综合楼”、““修武县**镇*******教学楼维修加固及餐厅改造”、“修武县**镇**村美丽乡村结余资金景观工程”3个项目工程款共计467,417.22元未支付给施工方,其中:“修武县*****综合楼”项目158,443.09元、“修武县**镇*******教学楼维修加固及餐厅改造”项目152,546.00元、“修武县**镇**村美丽乡村结余资金景观工程”项目156,42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师某、王某甲、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刘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河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来斌
检察官助理:崔会艳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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