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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36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5的白色东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209国道与龙岗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晋侯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4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鉴定意见:

晋侯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90号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三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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