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区**巷**号,住东源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俞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河源市江东新区**村**一果场口头商量转租给黎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使用。2017年3、4月份期间,陈某某雇请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对该果场里的房舍进行修缮。2017年底至2018年初,陈某某相继雇请谢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该果场帮忙养鸡。
2018年3月中上旬,陈某某叫谢某某、刘某某安装好该果场后山房子的供水设备。3月中旬,陈某某指挥谢某某、刘某某在该果场后山房子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批。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江东新**村**果场的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050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东源县**房内抓获陈某某,并在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891.92克,在陈某某的钱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87克。同日,公安机关在东源县**镇**附近水域抓获刘某某,在东源县**镇**村**房抓获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功率搅拌机等物证;
2.通话清单等书证;
3.勘验、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和图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材料;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9050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93.3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受陈某某雇请,在制毒过程中负责搬抬制毒原料、工具,加热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召锋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卷、视听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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