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罗小飞,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昌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仁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乡**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房**号楼**梯**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帅,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王宫社区永安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冷广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浪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宿舍**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工业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王宫社区永安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仁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怀仁市**乡**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王宫社区永安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23日以被告人罗小飞、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穆昌远。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小飞和梅浪波、万某某在鲤城区**路“七婆”串串香喝酒时,被告人罗小飞因琐事与被害人余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被劝开。被告人罗小飞为报复对方,指使被告人梅浪波、万某某纠集他人前来帮忙,后被告人万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梅浪波纠集被告人冷广洲、穆昌远、穆某某、陶某某、冉帅、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欧艺”(在逃、另案处理)到本区兴贤路东南半岛酒店对面集合,经预谋后决定共同前往被害人余某某的住处。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小飞、梅浪波、万某某分乘三部出租车带其余人员共同到鲤城区庄府巷27号泉州**宿舍**幢。被告人梅浪波、万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罗小飞带领被告人穆昌远、冉帅、冷广洲、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林某某、“欧艺”上楼闯入301室,共同对屋内的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和林某某、“欧艺”持木凳、木桌、木棍共同围殴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被告人冷广洲对被害人余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在旁助威。经法医鉴定:余某某被打致左、右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骨骨折,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二级;陈某乙被打致头枕部一处头皮创伤、瘢痕长1.2cm,右前臂一处擦伤、面积0.44cm2,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丙右小腿部一处挫伤、面积1.43cm2,不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17日案发当日,被告人梅浪波经通知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当晚,被告人罗小飞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罗小飞、梅浪波、穆昌远、冷广洲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3000元、15000元、4000元、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收条、通话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同案犯林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文证审查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辨认当事人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案发当晚路面监控录像1张。
(二)被告人冷广洲于2017年10月1日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1日晚9时许,周某某(已判决)为报复被害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冷广洲及蒋某某、唐某甲、谭某某、唐某乙(均已判决)一同到鲤城区江南公园溜冰场,各持一把空心铁棍围殴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头部、手臂、膝盖、腰部受伤,体表疤痕长度累计为21.6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监控录像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代某某、万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同案犯周某某、蒋某某、唐某甲、谭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辨认当事人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广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冷广洲还伙同他人共同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均为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小飞、梅浪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浪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万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龙
检察员:金若芸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小飞、穆昌远、冉帅、冷广洲、梅浪波、万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穆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副本4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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